连续性
连续性是指在运输过程的各个生产环节、各项作业之间,在时间上能够紧密衔接和连续进行,不发生各种不合理的中断现象,使货物在接受运输服务过程中的各项作业能够很好地衔接起来,不发生或少发生不必要的停留和等待现象。连续性要求是提供较高运输服务水准、获得较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因素,它可以缩短货物的在途时间,提高运送速度;可以有效地利用车辆、站场和仓库,提高设备利用率;可以改善运输服务质量、节约运输时间与费用等。为提高运输过程的连续性,应重视以下几方面工作。
1.整车货物按件数、重量承运,但下列货物不计算件数,只按重量承运;
(1)散堆装货物;
(2)成件货物规格相同(相同规格在3种以内,视为规格相同)一批数量**过2000件,规格不同一批数量**过1600件。
有些货物,如日用百货、文具、电视机、面粉、医疗器械、玻璃仪器等每件平均在10公斤以上,托运人应按件数点交给车站,承运人应按件数的重量承运。如果这类货物和其他货物一批托运时,则按前款规定的条件办理。
2.货车的装载量不能**过货车的容许载重量。货车的容许载量为:
(1)货车的标记载重量;
(2)货物净重加上包装及防护物重量后或机械装载不易计件货物减吨困难时,多出的重量按货车标记载重量允许多装2%;
(3)部分货车允许增载量
一一标重为50吨的货车不分车种可增载3吨(即6%);
一—标重为60吨的C61、C62A型的敞车,可增载2吨;
一—标重为60吨的平车,装载军运物资时可增载6吨(即10%);
一一装运化工产品的罐车G3型可增载3吨,其他型罐车可增载5吨,标重30吨以下的罐车可增载10%;
凡涂有“免增”字样的货车(包括上述车型车号的货车)均不允许增载。
托运人、收货人自装卸货物交接:
托运人组织装车或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托运人或收货人应与承运人进行交接以保证安全,明确双方责任。原则上装卸地点为交接地点,特殊情况下双方可商定交接地点。
托运人组织装车或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发站与托运人,到站与收货人交接下列事项:
1 施封的货车,凭封印交接:
2 不施封的货车,分别凭车门车窗关闭状态、篷布苫盖状态、货物装载状态或规定的标记交接。
装车后,在直线线路上停留时,货物的任何部位,在高度或宽度**过铁路机车、车厢的限界或经由特定区段**过装载限制时称为**限货物。在直线线路停留时虽不**限,但运行中通过半径为300米的曲线线路上计算内侧或外侧宽度仍然**限的亦称为**限货物。根据**限程度,分为一级、二级和**级**限。
托运人托运**限货物,向车站递交货物运单的同时,还须提出货物的装载三视图(端视、侧视、**视),准确注明货件重心位置,各部位尺寸,以确定装载方案和**限等级。